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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3月1日之后,如果电梯一旦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自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000元罚款。

  近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辽宁省内除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外,所有电梯都需要按章办事。


  住宅电梯“过保”后维修 由专项资金买单

  《办法》中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沈阳市实行的政策是由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但是如果是乘客违反《规定》乘用电梯,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发生故障 救援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

  按照规定,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并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电梯一旦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自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果违反本《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000元罚款。

  使用单位没明确前电梯不能使用

  电梯坏了找谁修?发生事故找谁赔?这些都是市民们在乘用电梯时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了解,电梯的使用单位可分为五类: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旦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后,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安全提醒、警示标志、故障申报、紧急救援等都将纳入管理职责范围内。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电梯使用单位确定后,还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日常巡视、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等安全管理职责。

  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报废的电梯需要登记注销

  根据《办法》规定,正常的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验。

  如果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